手的演艺生涯很长,真正赚钱的是在上位以后,有可能最后两年赚的是比之前五年加起来的都多,而且万一要遇到了什么麻烦,还能忍一忍熬过去,不至于真的是卖身,七年长约在圈内可是有“卖身契”之称。
古丽加娜提直接是拒绝道:“年限就是这样,还请搞清楚一件事,签你是因为觉得你还不错,有让我们培养的价值,这并不是说非你不可。
公司签下你后,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推广你包装你,在相当时间内都是见不到什么收益的,甚至会贴出去一大笔钱,所以公司这边也会有我们自己的考量,你要不能接受,那就没办法了,祝你好运。
”古丽加娜提又不是初出茅庐的菜鸟,她现在也算是经手过不少的合约,参加过很多商务谈判,邓紫棋的那点小心思她怎么可能看不出来。
还真当他们完美求着你加入一样,真要不识抬举那就算了,不跟完美签约,损失的只会是你自己。
可别以为7加3跟5加2就只是差了一点点,其实这中间的差距很大,首当其冲的就是违约金,违约金一般情况下都是有上限规定的。
毕竟我们国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,在比例上面是有严格限制,一般是合同总收入的三倍以内或合同总价值的30%。
简单来数如果有签保底收入跟给予巨额签约金,那就是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总收入最多乘以三倍,同时不能超过合约总价值的30%。
不然我才给你一百万,违约金我却直接定一个亿,那当然不合理也不科学,所以国内是不允许这样乱来的。
但在日韩那边,尤其是被财阀把控的韩娱圈那就不一样了,总收入的十倍以上比比皆是,这也是归国四子后面回国打官司可以胜诉跟那边解约的原因,因为国内的法律不认可这样的天价违约金,合同可以经判定后宣布无效。
所以同样的条件,7加3最后可以列出的违约金可能是5加2的两倍甚至三倍以上,这样违约代价就变得完全不一样了。
就算捧红了你,其他资本对你也很澸兴趣想要挖角,在无法达成解约协议的情况下,也只能是因为天价违约金而望而却步,这是对经纪公司最有利的保护。
至于最后的加2加3,这是说在完成了之前约定的合约期后,如果经纪公司愿意在最后两年或是三年给予你之前的总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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